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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工作規(guī)則

(2018年12月10日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會議通過)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(guī)范中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(以下簡稱“機關黨組”)工作,提高機關黨組議事決策水平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《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》等黨內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結合省人大機關實際,制定本規(guī)則。

第二條 機關黨組是中共江蘇省委(以下簡稱“省委”)在省人大常委會機關設立的領導機構,必須服從省委領導,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接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的領導。

第三條 機關黨組首先履行政治領導責任,加強黨的創(chuàng)新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,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(zhí)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,在人大機關工作中鮮明而堅決地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。

第四條 機關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干部原則,按照德才兼?zhèn)?、以德為先的標準,加強機關干部隊伍建設,完善人事相宜、人崗相適的干部培養(yǎng)選拔機制,加強干部教育培訓,從嚴管理監(jiān)督干部。

第五條 機關黨組應當認真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,自覺踐行“三嚴三實”“五個過硬”,認真履行黨要管黨、從嚴治黨責任,加強對機關黨的建設的領導,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。適應新的形勢任務要求,加強對機關黨委工作的領導,加強對機關工會、共青團、婦委會等群團工作,以及民主黨派的領導,調動和發(fā)揮機關廣大黨員和干部職工的積極性、主動性和創(chuàng)造性。

第六條 機關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,支持駐機關紀檢監(jiān)察組和機關紀委履行監(jiān)督和執(zhí)紀責任。

第二章 組織原則

第七條 機關黨組實行民主集中制,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、民主集中、個別醞釀、會議決定,重大問題應當充分協商,集體討論決定,實行科學決策、民主決策、依法決策。

第八條 機關黨組書記主持機關黨組全面工作,負責召集和主持機關黨組會議,組織機關黨組活動,簽發(fā)機關黨組文件。要充分發(fā)揚黨內民主,善于聽取和集中有價值的建設性的意見建議,審慎科學地決策,提高班子的決策水平。

機關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增強和維護班子的團結。

機關黨組成員應當根據集體決定和個人分工切實抓好分管工作,充分發(fā)揮主觀能動性,同時加強相互之間的協同配合,形成整體合力。

第九條 以機關黨組名義發(fā)布或者上報的文件、發(fā)表的文章,機關黨組成員代表機關黨組的講話和報告,應當事先經機關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閱審定。特殊情況下,應事先口頭報機關黨組書記。

機關黨組成員赴本省所轄市縣和省外、境外、國外進行調研考察,應當事先向機關黨組書記報告,并按相關規(guī)定履行報批程序。

第十條 機關黨組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。

民主生活會會前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意見,并相互征求意見,查找班子和個人存在的突出問題。

民主生活會要認真對照征求到的意見和存在的問題,深入分析問題的性質和原因,開展嚴肅的批評與自我批評,研究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。

第十一條 機關黨組建立談心談話制度,通過談心談話溝通思想、交換意見、凝聚共識、增進團結。

機關黨組書記帶頭同機關領導班子成員談心談話,每年至少一次。機關黨組成員之間也要互相談心交心。

機關黨組成員同分管處室負責同志談心談話每年至少一次。

第十二條 機關黨組建立向省委和省人大常委會黨組請示報告制度,機關黨組每年至少作一次全面報告,遇有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報告。在執(zhí)行重要指示和決定時,進行專題報告。

第三章 學習制度

第十三條 機關黨組建立中心組學習制度,通過學習加強黨的創(chuàng)新理論武裝、堅定理想信念,拓寬眼界思路、提高履職能力和水平。

機關黨組學習堅持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,以集體學習研討為主要形式。除了定期舉行集體學習會外,參加常委會黨組集體學習、省人大常委會專題講座和省人大常委會形勢報告會。

中央、省委和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召開重要會議、作出重大決策部署,應當及時組織學習貫徹。

機關黨組學習應當發(fā)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,不斷提高學習實效。

第十四條 機關黨組學習的內容包括:

(一)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(fā)展觀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,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蘇時的重要講話。

(二)全國黨代會、中央全會精神等,中央各項重大決策部署。

(三)全國人代會精神,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人大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。

(四)省黨代會、省委全會精神,省委關于全省經濟社會發(fā)展的重大決策部署。

(五)省人代會精神,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人大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。

(六)黨章、黨規(guī)、黨紀和黨的基本知識。

(七)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尤其是與人大工作密切的法律法規(guī),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及人大工作業(yè)務知識。

(八)推進“六個高質量”發(fā)展所需要的經濟、政治、文化、社會、生態(tài)文明和科學技術等知識。

(九)黨史、國史、軍史以及科學社會主義發(fā)展史、世界史等知識。

第十五條 辦公廳、研究室、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,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等參加機關黨組的集體學習。

第十六條 辦公廳秘書處負責機關黨組學習會務工作,辦公廳、研究室、機關黨委等應當為機關黨組學習提供必要的學習資料,搞好學習保障。

第四章 議事決策

第十七條 機關黨組建立集體議事決策制度,重大事項集體討論決定。以下事項應當列入機關黨組會議議程集體討論決策:

(一)學習傳達中央、省委和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的指示精神、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,討論和決定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;

(二)按照機關黨組職責范圍,討論和決定機關建設和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和重要事項;

(三)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討論和決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項;

(四)討論和決定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;

(五)討論和決定機關工會、共青團、婦委會工作有關重要事項;

(六)討論和決定機關黨組職責范圍內的其他重要事項。

第十八條 機關黨組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,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。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并主持,也可以委托黨組其他成員主持。

第十九條 嚴格區(qū)分機關黨組會議和秘書長辦公會議兩種不同類型和要求的會議。機關黨組會議議題一般由黨組書記提出,或者由黨組成員提出建議,經辦公廳匯總后報黨組書記確定。會議舉行時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。人事及表彰獎勵等重要敏感事項應當提前預告,以便黨組成員充分醞釀。

第二十條 機關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舉行。討論人事等重要敏感事項時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。

機關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出席的,應在會前請假,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。會議議題涉及機關黨組成員本人或者親屬,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,相關成員應當回避。

第二十一條 機關黨組會議進行表決前,應當進行充分討論。

會議表決可以采用口頭、舉手、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,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機關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。未到會機關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。如口頭表決,應當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(tài)制。

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,應當逐項進行表決。

第二十二條 機關黨組會議根據議題內容,可邀請機關各委、廳、室負責人列席。討論決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項,原則上由分管人事的負責人列席。

第二十三條 機關黨組成員及機關黨組會議列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(guī)定,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會議相關信息。

第二十四條 辦公廳秘書處通常負責機關黨組會議記錄,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黨組會議主持人要求起草機關黨組會議紀要,經黨組書記審簽后印發(fā)。涉及人事任免的機關黨組會議由人事處長負責記錄,其他人應當回避。

第五章 決策執(zhí)行

第二十五條 機關黨組集體決策一經作出,應當堅決執(zhí)行。

機關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,可以持保留意見,或者向省委、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反映,但在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服從。

第二十六條 機關黨組作出的決策,由黨組成員按分工牽頭組織實施,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黨組書記報告。

第二十七條 根據機關黨組要求,辦公廳可以圍繞機關黨組會議確定的目標任務制定分解方案,明確責任單位、責任人和完成時限,提請機關黨組批準,并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問效。各責任單位應根據要求,將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向機關黨組作出報告。

第六章 廉潔自律

第二十八條 機關黨組成員應當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,帶頭執(zhí)行《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》和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,帶頭執(zhí)行中央八項規(guī)定及實施細則,帶頭執(zhí)行黨的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群眾紀律、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,做到講黨性、重品行、作表率,堅決反對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、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。

第二十九條 機關黨組成員應當嚴格執(zhí)行《關于領導干部報告?zhèn)€人有關事項的規(guī)定》,按照程序及時如實向組織報告?zhèn)€人有關事項。由本人如實填寫《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》,經常委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審簽后,由辦公廳人事處轉送省委組織部。

第三十條 機關黨組按照省委統(tǒng)一部署,結合機關黨組工作報告、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民主生活會,認真組織開展述職述廉工作,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(jiān)督。

第三十一條 本規(guī)則從通過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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